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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瑞士莲”商标案:外国国家名称可作为商标使用的例外情形
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。那么,在何种情况下,外国国家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,并且不违反我国《商标法》呢?本文结合“瑞士莲”商标案,探讨外国国家名称可作为商标使用的例外情形。案件回顾林德和斯普伦杰利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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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的复审程序是怎样的流程
商标复审程序需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,委员会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,可延长三个月。如果仍然不服的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下面请看构卓企服小编详细介绍。 一、商标的复审程序是怎样的流程 针对商标的复审程序,根据商标法的规定,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时,可以直接启动复审...